單位沿革:
本院政風室係依據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」,於1993年1月19日由原人事室(二)改制成立。秉承機關首長之命,依法辦理政風業務,並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。
業務簡介:
依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》第4條之規定,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。
二、廉政法令、預防措施之擬訂、推動及執行。
三、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、協調及推動。
四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、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。
五、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。
六、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。
七、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。
八、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。
九、其他有關政風事項。
特殊事蹟:
一、榮獲輔導會2019年度政風工作績效評比甲組(總院級)績優單位,核列「優等」。
二、榮獲輔導會2018年度政風工作績效評比甲組(總院級)績優單位,核列「優等」。
三、榮獲輔導會2017年度政風工作績效評比甲組(總院級)績優單位,核列「優等」。
其他:
端正政風工作係以興利、防弊為宗旨,政風人員在機關能夠設身處地,站在機關的立場與角度,努力協助公務員不誤蹈法網,並回應人民的利益與期待,從正面建設性方式善盡其責。同時為積極落實行政院中央廉政委員會院長指示「愛護、防護、保護」任務,建立防範或提醒公務員避免再犯之措施及作法,從源頭解決現行弊端,讓公務人員感受廉政機關的關懷與服務,以順利推展各項廉政工作,致力樹立「廉能」與「效率」的政府新形象,以贏得人民的信賴、維護社會的安定與國家的安全。